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闽财教〔2009〕3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 [2009]13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助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对象和标准

  享受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福建省境内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低保家庭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全省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由省、市、县(市、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厦门市低保家庭高中学生助学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资金管理

  高中学生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省财政按各地(校)上报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数及每生每学年1500元资助标准,确定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补助经费指标,并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系统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省属学校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四、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学生应持所在家庭城市或农村“低保证”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据此填报《福建省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见表1),于9月20日前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实汇总,逐级上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