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3)。
五 资助名额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本项目计划五年内资助700名国内访问学者(不含教育部资助名额),每年具体资助名额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按5000元/人?年的标准资助部分培养费。省教育厅每年按照核准公布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选派学校,选派学校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省内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省外高校的减免额度由选派学校与其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六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4),总结研修成果。接受高校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高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七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选派学校每年要对本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每年派出人数、考核结业情况和研修成果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