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接受高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校(一般应为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和我省重点建设高校,并能够为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到省外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应选择国家重点学科或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到我省重点建设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1-2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四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内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申报表》(附件1),说明招收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全省普通高校公布。
第九条 省外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及学科、导师等,由推荐高校和推荐人选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每年度公布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和《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接受学校、学科、指导教师及课题名称目录》进行选择确定。
第十条 推荐高校按照我厅公布的省内高校访问学者接受目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公布的国内访问学者接受目录,向有关高校推荐选派本校访问学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经本校审核确定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给拟访学的高校。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接受高校和指导教师收到《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后,经研究确定录取的,应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推荐表》寄回推荐学校。推荐学校将接受高校确定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公布符合本项目资助条件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