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教人〔2009〕2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校教师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成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0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等学校教师的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06号)精神,特制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厅审核的方式,每年选派一批我省高校学术骨干和青年骨干教师到省内外高校重点学科和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领域进行访学研修,了解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本项目向新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