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9〕38号)
有关设区市、县(市)教育局:
为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扩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研究,2009年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级职教中心基础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经费补助对象及项目资金
1、补助对象为2009年8月前,经县(市)级政府文件批准成立挂牌运作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附件1)。
2、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骨干专业实训室建设项目。每校补助资金20万元,2008年前已享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3、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共享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每校补助资金10万元, 2008年已享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4、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特聘专业教师项目。每校补助资金4万元,允许聘请2人。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县级职教中心的牵头学校购置教学实习实训设备和特聘专业教师,设备购置资金不得用于购置电脑。相关地方政府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2、骨干专业实训室建设项目资金,由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根据骨干专业实习实训需要购置设备。
3、县级职教中心共享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由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根据承担县域内相关职业学校同专业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需要,在骨干专业实训室建设的基础上添置设备。
4、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特聘专业教师项目资金,由各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根据骨干专业教学需要,用于面向社会聘请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的特聘专业教师报酬。
三、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1、请设区市、县(市)教育局加强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申报和实施,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
2、请各县职教中心牵头学校认真填报《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骨干专业实训室和共享实训基地建设情况表》(附件2)、《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特聘教师情况表》(附件3)一式两份及《实训设备购置清单》一份,经县教育局、财政局核实意见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于2009年7月30日前上报我厅职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