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福建省中小学优秀校长的通知
(闽教人〔2009〕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激励广大中小学校长敬业奉献、锐意进取,充分调动校长的积极性,提高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和水平,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评选表彰一批中小学优秀校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省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校长(不含副校长)。
二、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具有创新精神,在组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组织领导和管理决策能力强,依法依规办学,在任期间所领导的学校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的先进集体(单位)荣誉称号。
4、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中职高级讲师职务;担任校长职务5年(指任正职校长,在不同学校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及以上(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5、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
6、曾获过“福建省中小学优秀校长”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
三、推荐名额及办法
今年全省拟评选表彰福建省优秀中小学校长100名。推荐名额按评选人数的1:1.2比例确定,全省共推荐120名,原则上按各设区市中小学校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小学校长的推荐工作,共推荐116名候选人;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由省教育厅遴选4名候选人。
四、评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