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有关名词
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附 加 险 条 款
保险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标准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认定适用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保险赔偿标准适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新增学生扩展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5%,保险人按实收取增加人数的保险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交流生扩展条款
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负责。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