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每人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但人身伤亡不受此限。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