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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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