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投保工作,全面实现应保尽保。2009-2010、2010-2011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见附件1,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经济负担能力、责任限额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投保方案。保险条款见附件2。联合经纪与人保财险将共同制订《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服务手册》,投保和出险索赔按照其中要求的程序办理。
为便于工作联络,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如有变动,应于新学年开学两周前将变动情况上报至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生供办)并及时告知有关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联系人如有变动,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周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至相应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省教育生供办联系,或向联合经纪咨询(联系电话: 生供办 0591-87551640、87534179;联合经纪0591-87540460、87565106、87726630)。
附件:1、2009-2011学年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及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1学年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方案
校方责任险保险
档次
| 年保费
(元/人)
| 每个学生每年赔偿限额
(万元)
| 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 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每生每年医疗费赔偿限额(万元)
|
第一档
| 5.0
| 31.50
| 420
| 840
| 6.3
|
第二档
| 4.0
| 26.25
| 367
| 735
| 5.2
|
第三档
| 3.0
| 21.00
| 315
| 630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