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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闽教直〔2009〕2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院校,厅属中小学:
  我省自2006年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至今,大部分学校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从2009年秋季起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对于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的风险处置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刻领会《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要进一步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2009-2010、2010-2011学年继续委托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为省教育厅风险管理顾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安全教育及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工作中,要加强与联合经纪的联系,充分发挥联合经纪的专业化优势与作用。

  三、2009-2010、2010-2011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招标项目的中标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本次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1年秋季学校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各地、各校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与人保财险下属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在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法》和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确保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地发展。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将适时对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等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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