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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五、资质复审必备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划;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资质复审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三)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专职教师劳动关系证明或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五)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办学、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申办资质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
  (七)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施的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需在3年以上);
  (八)申请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自查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政府信息栏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复审的通知》中下载。
  七、复审要求
  (一)资质复审是培训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资质复审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复审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三)申报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相关材料,请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地址:复兴中路593号市民防大厦底楼。联系电话:54667006、5466623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附件:1.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申请书(略)
  2.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考核检查表(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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