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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小学生校内午托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10日 闽教基〔2009〕4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地税局、纠风办:
  近年来,我省许多地方的小学受学生家长委托,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为学生提供午托服务,为广大家长解除了后顾之忧。但是,目前这项服务存在着收费、参与午托管理的教师补贴发放的政策不明确、一些学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加强对我省小学生校内午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校内午托的规范运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内午托是学校接受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为接受午托的学生提供午餐,安排学生在教室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的服务形式。校内午托以“自愿有偿”为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午托。学校举办午托服务必须具备一定的场所、设施等条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校内午托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每月初向接受午托的学生预收午餐费,对事先请假获准的学生,在当月底按就餐的实际天数结算,多退少补。所收取的午餐费用于食物、水电费、参与午托管理教师的补贴及相关费用等支出,各校要按成本核算收取午餐费,并对午餐费进行专帐管理,按月公示收支。

  三、参加午托的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必须与举办午托的学校签定《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的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配餐或由具有资质的快餐公司配送。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五、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在教室的午休,从学校的教师中聘请午托管理人员,参与午托管理的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午休时间参与小学生托管服务的教师可发放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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