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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9〕7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建教育学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统一组织实施我省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福建教育学院承担。统一组织实施我省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福建教育学院做好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培训,切实落实教师参训所需有关经费,督促指导普通高中合理安排高级职称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确保教师顺利完成学习培训任务。要将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聘任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和内容。

  二、福建教育学院要加强对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研究制定培训规划、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培训的前瞻性。要针对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的特点和培训需求,改革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近期培训内容以普通高中新课程和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为主。要科学合理安排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50学时的专业科目培训,减少工学矛盾。要大力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师资库,积极开发优质培训课程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培训工作。参训学员所需的培训费和资料费由省教育厅承担,住宿费、差旅费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各普通高中要为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在学习培训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高级职称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检查有关培训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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