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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的实施意见
(闽财购〔2009〕13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企业及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推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对于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发展改革、建设、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大对大宗采购项目采用我省产品情况的督查力度,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促进我省产品市场开拓工作。
  二、部分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省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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