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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薪[2010]14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的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落实《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保持就业局势平稳。
  (一)延长困难企业帮扶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三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优先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2009年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110家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经审批后再次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加大对中小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对2008年以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亏损或下降、不裁员不减薪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符合政府扶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可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扶持政策。
  (三)申报方法、审批程序仍按杭劳社办〔2009〕72号文件执行。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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