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市场建设和发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委纪要〔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场化市场)是指具备商场硬件设施,组织管理系统完备,以企业为主体进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新型市场。
二、商场化市场的举办应当遵循立足存量、限制增量、分类处置、有序发展的原则,以解决我市市场建设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主。
三、商场化市场的发展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等要求。
四、新设立的商场化市场要符合《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商场化市场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进场经营户中企业应占市场经营户总数的60%以上。
2.商场化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举办者应对市场内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3.商场化市场内应配备空调、电梯、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完备的行政、商务、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并有专门的客户休闲服务区域,其商业设施和管理服务应达到省文明规范市场四星级以上标准。
4.商场化市场应有独立的网页或网站,有能提供网上展示、展销、交易等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平台,并应适时办理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
五、商场化市场举办场地应当具有相应的土地证、房产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非商业土地确需临时改变用地性质的,须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