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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华辰船务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华辰船务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批复


上海华辰船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增运力的申请收悉。经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同意(交水批〔2010〕315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国外购置1艘液化气船(5100立方米),替代已报废的“松台山”轮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液化气运输。
  二、所购船舶应符合交通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交通部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本批件有效期1年。你公司应在1年内购妥船舶。逾期未购妥船舶的,本批件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你公司新增液化气船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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