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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2.拓展企业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企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接收、储备毕业生。对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继续给予社保补贴和下浮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用人负担。对按规定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毕业生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中介机构参与促进毕业生就业,拓展就业市场。

  3.拓展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继续做好定向招取培训到山区海岛任职的教师、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推荐到现代物流企业和平台基地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在培训期间每人每月享受500元的生活补贴,完成2010年定向招取培训任务。

  4.拓展农村就业岗位。根据《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涉农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根据《宁波市规范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的意见》要求,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计划,规范科学选聘、培养使用、考核管理、薪酬待遇以及流动转换等方面的管理环节,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培养锻炼的力度。

  5.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促进就业。根据《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将按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要求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工作补助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支出额度按《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实施小额贷款贴息、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创业意识。要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业环境,创新服务举措,增强创业指导,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在政策上予以创业大学生更大的支持,在舆论上营造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在甬高校引进KAB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创业培训,试点创业教育学分制,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推动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用知识用技能自主创业,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综合运用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导师、创业基地等手段,壮大创业群体,提升创业层次,引领一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每年评选十佳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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