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目标计分
综合目标采取基本分值累减和分项累加的形式计分,不实施奖分。各目标项设置基本分值,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达到指标要求的实行减分,累计减至0分为止。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计分。
三、奖分办法
(一)奖分项的界定
各处室、直属单位超额完成职能目标任务、获得上级表彰奖励和工作有重大创新分别给予奖分。
1、超额完成职能目标任务,指完成在上年工作基础上所确定的量化指标任务以上的部分。
2、上级表彰奖励,指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和自治区各厅局表彰奖励。
3、工作有重大创新,包括重大工作创新、制度创新、先进典型。重大工作创新指率先推出的在全国有重大推动影响作用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并经中央和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推广的工作经验;重大制度创新指率先提出、推行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被中央和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推广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成果;重大先进典型指各单位发现、总结和推出,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部委及自治区认定,被确定为重大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表彰的先进集体。
(二)奖分标准
奖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各处室、单位的总奖分不超过10分,其中超额完成职能目标量化指标10%以上的,奖分累计不超过3分;表彰奖分累计不超过4分;工作创新奖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奖分办法
1、职能目标量化内容奖分累计不超过3分。定量任务的比例低于70%的,按实际比例奖分;凡无量化指标或无法确定定量超额完成任务的,不奖分。各量化指标都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0%以上的,奖励3分;部分指标达到超额完成比率的,按完成数量的权重折算奖分(如10项量化指标中,有8项达到了超额完成比率,则奖分权重为0.8,定量任务的比例为60%,奖分为3×0.8×60%,即1.44分)。
2、当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1分,属等级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0.9、0.8分;省部级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5分,属等级奖励的,按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自治区各类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2分(含等级奖励的一、二等奖);自治区各厅局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每项加0.1分。该项加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以及自治区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至下一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奖励,在受表彰奖励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