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明创建活动(1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积极参与各项精神文明活动,开展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的,减0.5分;措施不力、效果一般、未完成创建规划任务的,减0.5分;不积极参与、支持厅里组织的各项精神文明活动的,减0.5分。
本项工作由厅机关党委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四)法制宣传教育(1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实效,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普及率和合格率达到100%,积极参加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和厅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未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未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实效的,减0.5分;未达到法制宣传普及率和合格率100%的,减0.5分;未按规定参加或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减0.5分;宣传教育经费标准不落实的,减0.5分。
本项工作由厅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四、反腐倡廉建设。基础分4分。未达到要求的实行减分,单项累计减至0分为止。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措施具体明确。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或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少于2次的,减0.5分;未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减0.5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每项减0.2分。
本项工作由厅监察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二)惩防体系建设(2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认真完成中央《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计划》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任务分工》中确定的各项任务,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点防范机制,积极开展、参与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对各项任务未安排部署、任务未分解的,减1分;各牵头单位对承担的工作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或未完成任务的,减0.5分;承担的工作未向党委、政府和厅党组报告情况的,减0.5分;宣传教育工作不落实的,减0.5分;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准则》的,每人次减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