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进行经费补助的通知
(闽教人〔2009〕6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参照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经费补助方式,对我省经济困难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进行经费补助,推动经济困难县及时开展教师编制核定和新教师补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以经济特别困难县为主,适当兼顾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远山区。省级财政每年补助20个县600名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具体名额按照各县每年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数量,结合各县人均体制财力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分配。
二、实施时间
从2009年起,共实施5年。
三、经费安排
纳入省级财政教师工资支出经费补助的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我省经济困难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工资支出,按照每位教师每年1.5万元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教师工资收入的其他部分由各县级政府承担。教师任教3年期满后,其工资由各县级政府全额承担。
省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学年度核拨。有关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公开招聘入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县新补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性支出补助名额,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将新学年补助经费核拨到各县。
四、教师招聘
纳入省级财政教师工资性支出经费补助的教师实行全省统一公开招聘。有关县提出公开招聘教师方案,省教育厅统一发布各县公开招聘教师方案,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笔试,在此基础上,由各县组织面试并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