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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闽政教督〔2009〕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大力开展扫盲教育工作,减少文盲人口,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任务,是构建和谐海西、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基础性措施。2008年我省启动了新一轮扫盲教育,省教育厅与各设区市教育局签订了扫盲教育工作责任书,要求实现“到2010年,全省各地15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左右”的工作目标。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扫盲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2009年扫盲计划,迎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扫盲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扫盲工作的领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2.扫盲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3.扫盲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4.青壮年文盲人口档案建立情况;

  5.扫盲师资培训情况;

  6.开展多种形式的扫盲教学,完成年度扫盲计划情况。

  二、专项督导检查的形式

  本次专项督导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1.县级自查(时间为8月5日至8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扫盲教育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9〕9号)和《关于调整“对县督导”评估扫盲部分评估标准的通知》(闽政教督〔2009〕12号)的要求,就上述几方面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扫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尤其是对如何完成2009年扫盲任务、一些乡镇扫盲工作滞后等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县教育局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各县(市、区)扫盲计划完成进度表》(附件1),于8月15日前一起上报设区市教育局。

  2.市级复查(时间为8月15日至8月30日)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县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各县(市、区)落实扫盲专项经费、建立青壮年文盲人口档案、培训扫盲师资、开展多种形式的扫盲教学,以及为实现2010年国家扫盲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情况,形成扫盲工作专项督查情况汇报材料,并汇总、填报《各设区市扫盲计划完成进度表》(附件2),于8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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