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法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
(八)合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行业:
(一)违法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乡政府职责:县、乡两级政府是本辖区打非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打非工作负总责。
(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窝点的非法生产行为。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为主负责情报信息收集,注意发现非法生产的线索,初步核实后,由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对非法窝点进行取缔、查封,依法实施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有证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由安监部门负责。特别是对超能力超范围超定员组织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以及证照到期企业继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行为。无营业执照和超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安监、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零售户超过规定的品种经营、超量储存、经营非法产品及零售户经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给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安监、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五)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在处理查扣的烟花爆竹和涉及的企业、人员过程中,需要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六)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燃放、不遵守燃放规程、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在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七)打击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及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
(八)打击不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建设部门予以配合。
(九)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