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医调委工作制度和程序
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接待、受理、调解、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医调委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界定纠纷受理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实行部门会办和领导包案制度,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医患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要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保监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和医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个案会商制度,不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保证调解工作运作规范、富有成效。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4、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每年要召开一次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医责险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努力实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都要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各级保监部门、保险协会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医务人员主动参保意识,要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经纪公司要形成常规联络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医疗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运行通畅。
5、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和投保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投保,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接受当地保监部门、保险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承保的选择应严格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承保机构应遵循大数法则,各市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选择1-2家在当地信誉度好、服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招投标操作技术上有困难的地方,可委托保险经纪公司承办或向保险经纪公司咨询。保险条款应当不断完善,原则上每年度更新一次;费率应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推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与财产险、火灾责任险等其他险种联合运作机制,对投保财产保险组合产品(除医疗责任保险外,投保一个或一个以上险种)的医疗机构,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在加强承保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下,依法根据相关费率因子给予相应的保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