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10〕62号)
各市卫生局、司法局、保险协会、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和谐江苏”,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意义重大。为深入推进这两项制度建设,总结我省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的做法,依据国家和省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按照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的统一要求,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每个乡镇应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小组,负责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医患纠纷。医调委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医调委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保监等部门成立医学和法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疑难、重大医患纠纷案例的咨询。
2、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各医调委应认真贯彻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将印发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配齐专职人民调解员,健全工作制度和调解程序,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医调委设接待室、调解室、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医调委应当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队伍,成员由司法、卫生行政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医务处(医患沟通中心)负责人组成,基本职责是宣传、引导、及时通报纠纷信息,协助医调委了解纠纷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