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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2.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名额及推荐评选人选的比例构成本次大会拟表彰先进集体30个,劳动模范200名,其中,职工劳模70%,民营及私营企业劳模20%,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占10%。名额分配原则以2007年分配名额数为基础,依据2009年职工人数、农民人口及各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适当照顾各战线等因素进行分配(名额分配表附后)。先进集体各单位可自行推荐,不另分配名额。
  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1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同等条件要充分考虑妇女和少数民族人选。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推荐人选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层层审核,逐级上报。评选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于6月15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335052
  1)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于6月25日前再上报正式推荐材料,经汇总平衡、严格考核审查后,按实际表彰名额提交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程序评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所在地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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