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06月22日 萍府办字〔201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5号)精神,建立健全全市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文化产业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查范围、对象、内容、方式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行对文化产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文化产业的调查范围包括:文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是指: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文化产业的调查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文化产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文化产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
文化产业调查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
二、明确调查职责分工
文化产业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调查工作涉及多个文化管理部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文化产业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包括文化产业调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实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艺术及娱乐服务业、文物及文化保护和博物馆业,新闻出版和网络服务业;
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负责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