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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每一页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四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六章 电子病历开发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软件开发应建立完备的软件工程管理机制,创建完善的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文档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要求开发单位提供总体设计报告、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流程说明书、测试报告、操作使用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等技术文档。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要求开发单位保证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提供技术培训、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条 电子病历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数据技术规范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供准确、快速、完整的数据输入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在数据源发生地一次性输入数据功能;

  (二)提供系统数据共享功能;

  (三)具备通过网络自动通信交换数据的功能,避免通过软盘、磁带、光盘、移动存储设备等各种介质交换数据;

  (四)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包括自动实时数据备份、程序操作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同时建立异地备份系统。

  (五)具备数据恢复功能,包括程序操作数据恢复和手工操作数据恢复。

  (六)数据字典编码标准:数据字典包括国家标准数据字典、行业标准数据字典、地方标准数据字典和用户数据字典。信息分类编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国家、行业及卫生部已有标准的数据字典,应采用相应的标准,不得自行定义;使用允许用户扩充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编码原则进行扩充,在相应标准出台后应改用标准编码,如技术限制导致已使用的系统不能更换字典,应建立自定义字典与标准编码字典的对照表,并开发相应的检索和数据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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