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苏卫医〔2010〕5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