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努力完成全省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粮食生产实行考核与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与奖励对象
考核对象: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场)、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
奖励对象:考核指标排全省前30名的县(市、区、场),其中,20个粮食生产标兵县,10个粮食生产先进县;10个先进粮食加工企业;10个先进粮食专业合作组织;100个种粮大户。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粮食生产标兵县、粮食生产先进县
1、稳定粮食面积
①基准分20分: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其中双季稻种植面积稳定在80%以上;
②粮食播种面积以前三年平均值为基数,每增加1%,加1分,最多加5分;每减少1%,减3分,直至减完;
③双季稻面积达到85%加1分,达到90%以上加2分,未达到80%或双季稻适宜区存在一季稻“插花”现象的减5分。
2、遏制耕地抛荒
①基准分10分;
②稻田抛荒面积控制在0.1%以下的计10分,稻田抛荒面积超过0.1%或稻田连片抛荒在2亩以上的不计分。
3、提高粮食产量
①基准分25分:粮食总产比前三年平均值增加;
②粮食总产每增加0.5%,加1分,最多加5分,比前三年平均值减产不计分。
4、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①基准分15分;
②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达到目标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达到目标产量不计分;
③未开展农业部粮食万亩高产创建示范,但自办2个千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达到计划产量的,计15分,每超过1%,加1分;未办不计分。
5、组织领导
①基准分10分;
②县(市、区、场)委、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粮食生产工作的,计8分,未召开专题会议不计分;
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计2分,一般的不计分,部门有不良反映的,减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