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应附上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会议记录、汇总意见、调研报告原件;
2、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材料等。
(三)审核: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送审稿交其所属的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所属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议题,不得对外发布实施。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市政府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将送审稿报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将送审稿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起草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的,送审稿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者机构: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2、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或者机构未与其协商的;
3、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对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意见统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修改,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提请审议。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可参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办法。
(四)决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规范性文件发布
(一)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当地其他媒体上公布。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
(二)制定机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将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并有权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