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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宜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概念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权限:
  (一)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2、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3、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
  4、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事业性收费;
  5、行政征用;
  6、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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