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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日

  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大力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对工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实现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用于新、扩、改项目建设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专项补助是指对企业实施新、扩、改项目建设给予的适当资助。

  第三条 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㈡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㈢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和鼓励加大工业投入。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新、扩、改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

  第五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工业项目的受理、审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项目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使用范围包括:

  ㈠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工业项目与技术创新项目;

  ㈡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㈢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出口创汇型项目;

  ㈣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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