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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三、明确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应牵头负责具体工程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在工程开工前要下达住宅工程专项治理任务书,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奖罚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验收交付使用。
  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专项治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质量通病防治做法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专项治理内容,并明确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承包企业应提出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专项治理措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治理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专项治理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技术方案,工程中要针对专项治理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专项治理措施。
  四、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专项治理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专项治理措施列入竞标内容。工程造价监管机构应对专项治理给予合理的价格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因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所增加且定额中未包括的相关费用,要列入工程措施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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