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通知
(闽教基〔2009〕5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去年底,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了《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对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师资培养和培训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5月份又召开会议专门部署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2)。为了贯彻教育部、国家民委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省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团结课程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团结课程的重要性。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关系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要让各民族中小学生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是百年大计,尤为重要。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我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的省份,全省有54个少数民族,其中畲族人口居全国之首。我省各级各类学校长期以来重视民族团结教育,从1995年开始,我省的三明、厦门、漳州等设区市还承担着招收西藏班、新疆班的重要任务,为西藏、新疆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贯彻落实《指导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摆上位置,常抓不懈,认真加以落实。
二、认真做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要列入地方课程实施,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教材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统一组织编写,经教育部审定通过后列入《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征订使用(教材征订有关事项待教育部明确后另行通知)。各地学校要按教育部要求在地方课程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加强教学管理,切实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落实。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各中小学校要从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科学安排各年级、各环节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要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