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届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学〔2009〕31号)
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对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2010届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2010年秋季毕业的省内所有专科(高职)以上层次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以及2010年春季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
二、采集时间
1、2010届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于2010年4月底正式结束。图像采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并按“先报先安排”原则进行。
2、各高校在核准本校当年毕业生人数后,将采集工作计划(含毕业生人数、联系电话、拍摄具体地址及拟定的拍摄时间等)加盖学校公章,快递或传真报至新华社福建分社福建图像采集中心(以下简称福建图象采集中心,地址:福州市金山建新中路2号福建分社福建图像采集中心;邮政编码:350008;联系人:黄瑞平;联系电话:0591-87818684;采集中心办公室电话:0591-87381557;传真号码:0591-87381557;E-mail:xinhuafj@126.com),并与其商定具体拍摄时间。
三、采集工作要求
1、各高校应在本校图像采集前到福建图像采集中心领取《机读卡》,及时指导并督促毕业生填写,并于拍摄前收集和整理完毕。
2、使用数据库拍摄的高校应在拍摄前向图像采集中心要数据库内容,拍摄前将信息打印出来。拍摄完毕后,高校应对拍摄数据库进行认真的校对和整理,并统一发至福建图像采集中心的E-mail(xinhuafj@126.com)。
3、各高校应严格按商定后采集工作计划的批次进行图像采集,做好学生组织工作,严格按班级、按毕业生学号顺序组织进场拍摄,不得将本校毕业生分成数次拍摄,以防止无法及时收到照片或造成光盘资料残缺,直接影响毕业生电子注册工作。
4、各高校在拍摄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2名负责人员的进出安排,1名负责登记表格,1名负责详细核对《机读卡》,1名在场外维持秩序。规模较大的高校,应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5、各高校应按照教育部确定的统一标准代收图像采集费(15元/人),严禁“搭车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