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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17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技工学校、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我省从2007年秋季开始实施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几年来,助学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助工作程序不够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不够严格等,甚至出现套取私分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这些都影响了资助政策实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现就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关心民生民情的需要;是落实中央助学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安全性的需要。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坚持以“透明、阳光、公开”为目标,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资助工作水平,保证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原则

  (一)党政齐抓共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要明确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意义,进一步提高加强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坚持“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校务公开办等部门监督,广大干部、师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通力合作、责权明确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依法公开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和高中助学金等各项资助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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