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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人〔2009〕64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2009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职提升学历的申请人员,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

  2.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各高校应于10月25日前,将参加“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花名册,汇总报送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测试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3.我厅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11月20日为2009年秋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理期限截止日。各高校应于11月20日前,将申请人必须提供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汇总报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4.请各高校按照我厅工作安排,自行组织本校申请人员的报名、体检、申请材料初审以及数据信息录入、核对等工作,汇总报送申报材料,提交《福建省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初审表》和从信息系统中导出《高校承诺书》、“单机版合并文件”(以单位全称命名,发到指定电子邮箱)。

  5.各高校在采集教师资格认定数据信息时,按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录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因每批次教师资格认定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会有所不同,请各校自行到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新的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进行申请人员的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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