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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级别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级别评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安组〔2009〕1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的通知》(闽教安[2009]3号)的有关规定,教育系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活动已进入级别评定阶段。为认真贯彻省安委会的有关要求,确保全省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顺利进行,现就级别评定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是省安委会关于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提高基层单位安全工作基础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扎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的级别评定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2009年底前完成级别评定的阶段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自查自评,乡镇政府初审分类及上报复核确定的时间进行统一规划,确保级别评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对我厅制定的《福建省学校安全工作级别评定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修订完善,但要尽快转发到各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初审分类的标准和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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