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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工作的通知


  1.各校要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求,贯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的建设原则,认真组织编制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确定建设内容、建设步骤、预期成果和实施措施;要与国内外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充分吸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通过凝练学科方向,选取创新点,力争取得新突破;要研究分析影响本学科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措施,推动学科尽快上水平、出成果、作贡献。

  2. 各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科建设规划,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和检查督促建设工作,努力为学科建设提供有效的人力、物力和政策保障。

  3.培育建设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对建设学科的建设规划和方案的编制、论证以及经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方案的实施;承担整个学科学术队伍的建设和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与引进;带领本学科完成建设规划和方案中制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并负责本学科各阶段建设情况的自查、总结,以及接受评估考核;具体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审核支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4.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学科建设,各校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进行建设。建设资金应主要用于高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上,包括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和“闽江学者”和海外高层次优秀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重点支持相关学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申报国家重大科技奖励。各校应在省财政下达的重点建设高校建设经费中对培育建设学科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设。

  5.各校应每年组织对培育学科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培育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继续支持建设,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撤销。建设期结束,将对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取得重大建设成果的学科将给予奖励。

  四、材料报送

  1.建设学科采取学校申报,专家评议和行政审核的方式进行。各校要依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规划编写提纲》(附件1)制定建设规划,填写《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2),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建学科进行评估论证后申报。有关情况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如发现填报内容不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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