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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商运〔2010〕23号)


各市(州)商务局: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54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提高猪肉质量安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1998年《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混乱局面,走上了依法监管的轨道,猪肉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猪肉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猪肉产品质量没有保障,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办法》重新修订实施,标志着省委、省政府更加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和人民群众消费猪肉安全。
  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和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方案,既要解决突出问题,又要标本兼治,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宣传贯彻,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使我省生猪屠宰技术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精心组织,抓好生猪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
  新修订的《办法》适当提高生猪屠宰厂(场)审批权限,建立了退出机制,完善了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初步建立了猪肉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食品药品、畜牧、环保、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我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通过换证对符合《条例》和《办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再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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