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监测分析高新技术产业运行态势并预测预警,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科技、信息化示范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转化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信息化专项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信息化投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信息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并推进相关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推进民营科技工作,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七)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科技与信息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科技与信息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科技和信息化评估管理以及统计管理;协调全市科普工作,拟订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参与组织指导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组织拟订科技与信息化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科学技术奖评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九)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共享、电子政务建设、电子商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和经济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广信息化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十)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负责综合汇总全市信息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平衡、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资金并监督使用。推进全市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互通,资源共享。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和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审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指配无线电台呼号,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拟订科技、信息化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间的科技、信息化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信息化合作与交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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