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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五)规范招生行为。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认真审定中职学校招生资格,未列入教育厅对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名单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隶属关系,严格审查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严禁有偿招生、违规招生、利用中介招生,对违规违纪招生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无序招生的倾向,维护招生秩序,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

  (六)规范联合办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12号)要求,开展联合办学审定与管理工作。继续发挥优质中职资源办学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中职学校作为主办学校与合格中职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联合办学,与主办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所。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骗取财政经费。开展联合办学的专业限定为主办学校开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业、涉农类专业及紧缺型人才相关专业(即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

  (七)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闽教职成[2008]36号),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信息化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双重学籍”现象,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保证学校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质量。

  (八)规范教材使用。学校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由教育部审定发行的国家规划新教材,文化基础课必须在《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立项教材目录》中选用,专业课在选用教育部陆续编写发行的国家规划新教材的同时,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学校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资源质量,确保新一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顺利进行。要严格教材选用工作程序,规范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材和教辅材料,严格教材征订折扣经费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教育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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