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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规范办学行为对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中职教育根据国家及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课程安排不科学,专业设置随意性大,联合办学不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不到位,招生恶性竞争等现象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要求

  (一)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各地和学校应根据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开设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使用规范名称。学校设置新专业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不得随意开设专业、随意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新教学大纲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成[2009]4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开足开齐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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