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0〕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精神,决定开展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研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选拔条件
具体见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0〕11号)的有关规定。选拔条件的补充说明详见附件1。
三、培养人数与推荐名额
全省选拔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1000名,其中中学460名、小学460名、幼儿园80名。原则上按培养对象总数的1:1.2(部分学科按1:1.5)比例确定推荐名额,并按各地各学科专任教师数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四、选拔程序和要求
1.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按隶属关系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2.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3.设区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选组织评审后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建议人选。
5.建议人选在福建教育信息网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推荐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对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把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出来。各地推荐人选要以教学一线教师为主,并注意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各设区市推荐的人选中,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研机构教师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10%。所有推荐人选均要在本区域和本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