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凡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凡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法院直接予以司法救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的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
3做好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信访部门介绍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提供援助,对重大或群体性信访案件要及时介入。
(六)加强办案质量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
1加强旁听。200件以下的旁听率不低于5%;200件以上不低于3%。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集体讨论并旁听。
2采取电话回访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监督办案质量。200件以下的电话回访率不低于20%,上门回访率不低于3%;200件以上电话回访率不低于15%,上门回访率不低于2%。
3建立案卷归档清理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凡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当年底要彻底清理一次归档情况,做到凡结案一律及时归档。每年对办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质量审查和评估。
4省辖市要不定期抽查县级机构卷宗归档情况,每年对所辖县域法律援助机构办案质量进行一次通报。
5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做到有诉必受理、查实必处理并通报。
2、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
1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法学专家组成,定期开展专项质量评审。
2建立办案激励机制,对案件办理质量高的援助人员予以奖励。
五、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
(一)群众满意
通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有效开展,群众对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维护人权的执政理念有更积极评价。对受援人回访满意率达90%以上。
(二)社会反映良好
1、通过法律援助解决信访案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的比例逐步上升,为群众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
2、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明显的效果。
(三)领导认可
应援尽援工作成效得到了党委政府领导的认可,法律援助工作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目标基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