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抓好重点部位的宣传,在法院、检察、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工、青、妇、残等部门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并协调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告知。
3、注重目标群体,抓好重点对象的宣传,加大对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每村(社区)有一条法律援助墙体标语(公示牌、宣传画)。
4、将法律援助制度列入“五·五”普法内容,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5-10人(专职律师1-3人),县级应达3-5人(专职律师1-2人)。
2、加强业务经费保障
省辖市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参照以下标准:人口低于300万人的省辖市经费不低于40万元;300-600万人的省辖市经费不低于50万元;60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经费不低于60万元。
县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参照以下标准:人口低于50万人的县级经费不低于8万元;50-100万人的县级经费不低于10万元;100万人以上的县级经费不低于12万元。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不低于4-6间(或面积不低于60-90㎡),配备电脑(至少有1台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档案橱柜、交通车辆等主要办公、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4、设立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
1在临街一楼地方设立,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
2等候区域与接待区域要分离,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立私密区;
3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有条件的地方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
4接待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上岗;
5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电话、受援人权利义务),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等;
6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三)确立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律师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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