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16、各省辖市扩大的法律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1、各省辖市经济困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四、任务及措施
(一)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为切入点,重视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1、拓宽宣传渠道,坚持经常性的宣传。在数字、平面、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做好大众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信息简报,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