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价原则与指标
第七条 开展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
(二)以顾客感知服务质量的评价为主要依据,针对行业特点开展评价;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申报机构收费、不增加被评价单位负担。
第八条 建立以服务质量评价、市场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服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机构的服务特性满足顾客和社会需要的程度。
第十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机构的经营规模和顾客满意度。
第十一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
(一)效益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机构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社会影响大小和对社会贡献水平;
(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对象数量增长、机构规模增长。
第十二条 名牌服务机构评价指标根据机构品牌经营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四章 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
(三)有比较鲜明、能够体现行业特色、让被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品牌名称或形象标识,服务内涵丰富;
(四)不造假、售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
(五)服务质量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服务先进水平;
(六)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先进的机构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第十四条 名推委每年广泛征求各市及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省名牌服务机构评价范围的意见后,确定评价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凡符合名牌服务机构申报基本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将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有关数据应和年终报表一致。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名推委。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或机构的申报可由行业归口部门、协会、商会直接推荐报名推委。
第十七条 名推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相关专业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服务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现场评价,形成现场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名推委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名推委召开成员会议,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名单,对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现场评价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名牌服务机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名推委正式予以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称号,颁发名牌服务机构证书及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得名牌服务机构称号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名推委将暂停或撤销该机构的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称号: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出现诚信危机,社会美誉度大幅下降;